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