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