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