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倡导的行为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