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二)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和遵守网络秩序,不发布、散布侵权或者违法信息;(三)监督防范网络隐患,维护网络安全,不泄露他人隐私;(四)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