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文明经营:(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二)保持门前清洁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