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使用束链等安全装置,及时清理粪便;除导盲犬外,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