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秩序: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为助力车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侵占、损坏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不占用绿地种菜,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

(六)不在消防通道、他人车位车库和妨碍小区道路通行的地方停车;

(七)装修房屋应当遵守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不干扰他人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