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文明出行: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抢占座位,不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载人、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上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驾驶车辆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五)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穿插、借道超车或者加塞;直行车辆不占用右拐弯车道;
(六)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
(七)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在城市夜间照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不启用远光灯;在非禁鸣时段,通过非禁鸣区域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时,不鸣笛或者少鸣笛;
(八)驾驶人和乘客不向车外抛物;
(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整齐停放,不占用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