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二)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爱护革命遗址遗迹和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物业管理规约;
(七)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八)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平等相待,培育良好家风;
(九)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十)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十一)尊师重教,服从教育教学管理,支持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三)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