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