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和鼓励公民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自觉使用公筷公勺;
(二)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制品;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四)绿色出行,步行、使用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
(六)行人遇机动车、非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八)参与扶贫济困、赈灾、助残、救孤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九)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十)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
(十一)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适当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十二)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合理救护;
(十三)其他热心公益、奉献社会,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