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