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