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