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