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优待保障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需要帮助的优先给予帮扶。鼓励企业和其他单位优先聘用、录用先进模范人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