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