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员及时提供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需要用血时,依法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