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员及时提供援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需要用血时,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