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公共文化场所、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区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提供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