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