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和医患沟通、医患矛盾纠纷调解,营造良好医疗环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