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和医患沟通、医患矛盾纠纷调解,营造良好医疗环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