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市政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