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