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