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文明礼仪纳入学校法治和道德教育内容,建立并监督落实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校园文明建设,预防校园欺凌事件,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