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