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积极开展城市规划修补和有机更新,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文化品位。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