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积极开展城市规划修补和有机更新,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文化品位。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