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者出店经营;(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三)采用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四)违反出租车、网约车管理规定,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五)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六)其他不文明经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