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或者饲养宠物、家禽等;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倾倒液体;

(三)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外部空间堆放、吊挂物品;

(四)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社区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