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