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环境。

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乡风评议,褒扬社会新风,抑制陈规陋习。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