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就业、就学、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公共政策,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