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居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并在农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村容村貌;

(二)保持住宅室内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利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