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居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并在农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村容村貌;(二)保持住宅室内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杂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