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国家安全、国防、科普等教育基地和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保护,丰富利用方式,提升教育功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