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维护城市社区秩序,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道路、楼梯、电梯等业主共有区域清洁;(二)维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对随意倾倒垃圾、在电梯和楼梯间内张贴广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规定、约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