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社区文明,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吊挂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业主共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