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因病施治、合理医疗;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