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信息内容健康,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三)不登录不良网站,不浏览不良信息;

(四)恪守网络道德,尊重他人隐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管理传播渠道,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