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平等对待学生、学龄前儿童,尊重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人格,不对学生、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维护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学生守则和所在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