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重礼节礼仪,庄严庄重参加升国旗、奏唱国歌等仪式;

(二)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

(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在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保持庄严、肃穆;

(四)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礼让老、幼、病、残、孕,不强占他人座位、踩踏座椅和嬉戏打闹;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他人使用公共停车设施;

(七)不违反规定从事施工、健身、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八)携犬出户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九)遇有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