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一条有效推进移风易俗。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婚事新办,控制宴席规模和档次,仪式从简,贺礼从轻,抵制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二)丧事简办,节地安葬,以敬花、植树、清扫墓碑等方式文明祭扫;(三)子女升学、新居乔迁、老人寿诞等喜庆事宜不安排或者节俭安排宴席;(四)抵制愚昧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