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二)践行餐桌文明,合理消费,支持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三)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四)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和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