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