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一)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二)开展重大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三)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四)建立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水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五)水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