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个体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一般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