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个体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一般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