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直接登记注册,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的特殊行业除外。

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