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同业商会和同业协会在会员中开展资金互助,把筹集合作互助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依法互相担保或者联合担保。

个体私营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