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中、小学和幼儿园吸收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子女入托、入学,应当按当地居民对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