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县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建立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侗族百家宴品牌的传承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保护的综合协调、隐患排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