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重点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和科技创新、民生等新型产业用地,以及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开发区可以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